骆文博整容随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榆次区人民政府特制定《农村土地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本办法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十九大和二十大会议精神,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完善土地制度、优化用地服务、加强农民权益保障等多方面的措施,力求为榆次区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的实施将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为榆次区的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本办法旨在通过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目标。
本办法由十一章、六十一条、若干条款事项构成,内容丰富深远、客观公正,即是彰显大国风范的一部华章、宜章,也是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部战略、方略,更是巩固华夏文明的一部谋略、策略,坚定不移守正创新,因地制宜当因地而立:基层民生财富责任分配(权力机制)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能力体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同时秉持十九大以来提出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思想,因地制宜开展机构改革工作”,围绕二十大以来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大政方针”、“强国战略系列主题投资方向”,坚定不移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等相关会议精神作为“深化农村集体土地改革与释放改革红利设计方案”的依据。立足榆次区实际发展需求和区位优势自然资源禀赋,特制定本办法,旨在达成以下目标:
一、融入国家战略: 助力强国系列建设。围绕强国系列建设目标,积极投身“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第二个百年奋斗征程中,充分挖掘榆次区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巨大潜在价值,合理规划与实施相关办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为强国系列建设贡献榆次力量,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强国战略系列主题投资主战场。
二、完善土地制度: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优化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不仅聚焦宗地、耕地,还将其他经济建设用地纳入精细管理范畴(如林地、草地、山地、水地、沙地)。通过清晰界定产权归属和规范权益的国家财富责任分配机制,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农民能够在土地制度完善中切实受益和能够感受到土地管理带来的公平正义。
三、落实战略规划: 强化用地服务保障。深刻认识“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等重大国家战略对粮食安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亟待盘活榆次区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是迫切需要的,从土地规划布局到项目用地审批服务流程的环节要严格把控,为高效利用土地奠定其基础,为重大战略规划实施提供优质的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服务,助力强国战略系列主题投资在本地落地见效,“榆次区已经做好攻打太原市的战前准备,就以舍我其谁的态度和不惜一切代价的决心,必须解放‘晋源区、小店区、清徐县’这三个据点,为‘重大国家战略腹地建设文化强国五区一城中心枢纽城市发展’和‘交通强国铁路先行与综合制式类环城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奠定福泽苍生经世济民的坚实基础”。与此同时,但不限于考虑整合阳泉市、吕梁市作为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的重大决定。
四、解决地方矛盾: 修复国家信用体系。针对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形成对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民养老保障落实难等突出矛盾,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观察分析,形成矛盾梳理处理问题的常态化体制机制,以担当作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各类因土地所产生的矛盾。切实保障管辖区内农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修复国家信用责任体系,增强政府在农民群体中的公信力,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舆论氛围提供可能。
五、推进项目审批: 推动营商环境发展。全力做好营商环境治理工作及强国战略系列项目的规划和区划项目用地的审批服务。福泽“农业综合体项目、农业合作体项目、质量强国农贸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项目、乡村振兴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航天强国航空机场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交通强国普铁车站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金融强国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网络强国与工业设计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文化强国与宜居宜业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社会服务业产业集群化债项目,质量强国工贸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项目、品质中国商贸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项目,人居环境土地开发产业项目,雨污分流系统项目,防洪排涝系统项目,防洪灌溉系统项目,固废再生资源产业集群项目、污废再生资源产业集群项目,城镇道路项目,乡镇公路项目,城乡街道项目。以服务为导向,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积极主动为各类强国战略系列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提供用地保障。支持产业整合,推进产业规模化、现代化创新发展,即是未来趋势,也是未来方向,更是营商环境治理工作。
六、科学谋划用地: 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基于榆次区实际需求,运用科学理念全面谋划榆次区土地的高效利用。依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产业基础与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实施土地政策。积极推进合村并居等区域协同发展辖区机制划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协调共进。
七、优化审批服务: 提升基建项目效能。以创新务实的态度,优化涉农和非农大宗商品、机械装备设施设备资源化配置项目,以及农贸、工贸、商贸物流枢纽基地基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设计审批服务。健全审批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提高审批科学性与合理性,为项目高效建设运营提供有力支撑。
八、加大民生投入: 提供全面发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民生领域投入。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乡镇村委社区与城镇居委社区建设提供全方位基层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等服务。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服务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让农民共享土地开发利用成果,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九、明确权责分工: 推动乡村振兴发展。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的权利责任,以简政放权为契机,放活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权利,盘活农村集体土地相关资源。通过其合理放权与有效监管办法,激活农村的内生发展动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其更加可持续稳定的发展,探索具有榆次特色的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之路,为全国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十、构建交易机制: 实现土地数字交易。全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与信息化数据登记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数字化交易。打造公开、透明、规范的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为农村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十一、创新治理模式: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数字乡村发展新模式,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农村治理水平。构建“小事不出村委社区、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的农村集体土地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贯彻改革精神: 释放土地改革红利。全面落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改革精神贯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始终。以改革为动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释放深化土地改革红利,激发农村的发展活力与创造潜力,推动榆次区人民政府工作班子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率先趟出一条可持续稳定发展的新路子,为实现共同富裕总体目标背景下所期许的中国式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奋斗目标,贡献榆次力量。
十三、接受各界监督: 探索乡村振兴新路。秉持开放、诚恳的态度,欢迎各级政府、各团体、各界领袖、各组织对榆次区委、党委、政府、政协、科协五套班子工作予以监督。榆次政府班子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持续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班子工作水平。榆次政府工作班子期望在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践行中,汇聚各方力量,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振兴新路子,为全国乡村振兴事业贡献古智不泥且擅破旧立新的榆次涅槃重生之力。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本办法适用范围全面精准,致力于为榆次区农村集体土地的科学管理与高效利用,为榆次区乡风村貌的全面振兴筑牢根基。
一、“三权分置”管理:本办法广泛应用于榆次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管理工作与基层社会企事业的三权分置管理工作。通过系统梳理和科学调配土地资源,深度挖掘农村土地潜在价值,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盘活与充分利用,为农业强国建设增添强劲动力。
二、征地相关项目:本办法涵盖因政府征地引发的土地流转及农民权益保障事宜。具体涉及农业综合体项目、农业合作体项目(涵盖种植、养殖等项目)用地,农贸主体功能区项目、涉农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用地,以及强国战略系列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战略项目、新兴产业开发项目的用地许可规划管理。这些项目的推进,将有力推动榆次区产业结构现代化进程,提升区域竞争力。
三、区域划分工作:适用于因地制宜开展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合镇并区、合区并城等管辖区域划分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能,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助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目标的实现。
四、资源配置与物流枢纽建设:涉及涉农和非农大宗商品以及机械装备设施设备资源化配置和物流枢纽建设项目用地。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加强物流枢纽建设,提高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榆次区农贸、工贸、商贸等经贸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重大战略实施: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农业强国建设的进程中,科学规范的管理至关重要。本办法适用于“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等重大战略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服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保障。
六、农民权益保障:适用于因各类项目用地、土地流转、合村并居等政府征地行为从而失去部分或全部土地的农民。农村失地保险作为重要的民生保障养老政策措施,将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失地农民能够安享晚年,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
七、政策精准实施:进一步明确农村失地保险适用范围,有助于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精准施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失地保险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的基本养老民生福祉保障政策,能够更好地惠及三农。
八、乡村科学化发展:全力保障“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等重大战略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服务,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和高效的审批流程,为乡村科学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速榆次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
九、集体组织的确认: 为了能够顺利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工作具体举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农村常住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向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申请配套完善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和“社区工作人员”配置1人,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条件,严防和严控村委会班子成员兼职社区工作人员职务,支持和鼓励农村年轻人、大学生村官参加村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支持社会服务业发展壮大,维护公有制企事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工作者创新创业福泽民生经世济民”工作。
十、集体成员的确认: 为了乡村振兴工作能够顺利实施,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基层人权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乡镇党委政府应秉持以中国式现代化的“三十而立当劳有所盼”、“婚有所指”、“幼有所育”、“少有所学”、“残有所依”、“老有所养”、“病有所治”、“葬有所管”、“灾有所赈”、“贫有所扶、困有所帮”公约民约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条款在每年九月初到十月前,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委社区定期开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工作。秉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原则,依法依规清理因伤去世、因病去世、户口迁出、依规退休等人群信息并建档存档,建立台账予以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好处即是全面深化改革: 决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要求,也是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背景下所形成的国计民生。支持满三十周岁的青年人分户自立自强,依法依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地而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约民约款项,具体细则如下:
(一)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有所盼”,主旨“青年人”依法依规缴纳劳动社劳动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信息,依法享有劳动社会服务、就业服务、创业服务、技能提升服务、职业规划服务、劳动派遣服务。(劳动保险缴纳金额规定每户每年120元)
(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有所指”,主旨“婚龄人”依法依规缴纳公正社人权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权信息,依法享有人权社会服务、公正服务、维权服务;解决婚育问题,婚贷地方银团服务12万;解决住房问题,房贷发展型银团服务12万;解决代步问题,车贷开发型银团服务12万;解决生存问题,创贷地方银团服务50万;解决企业问题,企贷发展银团服务500万;解决物质问题,信贷银行服务10万;解决殡葬问题,孝子借贷地方银行服务5万;解决经营问题,担贷开发型银行服务1000万;解决运营问题,担贷发展型银行服务5000万;解决项目投资问题,合作投资发展型银团服务1亿;解决项目建设问题,固定资产类建设开发型银团服务3亿;解决项目开发问题,土地开发地方银团服务5亿。(人权保险缴纳金额规定每户每年120元)
(三)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幼有所育”,主旨“妇女人”依法依规缴纳福利社妇幼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信息,依法享有福利社会服务;一胎生育福利享受七年,每月妇幼金100元;二胎生育福利享受七年,每月妇幼金100元;三胎生育福利享受七年,每月妇幼金200元。(妇幼保险缴纳金额规定成员婚后家庭每户每年36元)
(四)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少有所学”,主旨“少年人”依法依规缴纳福利社学业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信息,依法依规享有福利社会服务;一贯制十二年义务教育方面的公立学校学业服务(小学五年+中学四年+大学三年=十二年义务教育,但不包括学院进修或深造服务);十八岁成人礼福利可一次性享受结业金28800元。(学业保险缴纳金额规定成员家庭子女七岁入学后每年每位子女1200元)
(五)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残有所依”,主旨“残疾人”依法依规享有劳动社民生保障,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成员残疾信息,依法依规享有劳动社会民生保障服务;一级残疾民生保障,每月扶残金300元;二级残疾民生保障,每月扶残金200元;三级残疾民生保障,每月扶残金100元;四级与五级残疾享有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创业服务等相关民生保障;六级与七级残疾享有残疾人保护等相关民生保障;八级与九级残疾占不被纳入残疾人民生保障范畴。
(六)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老有所养”,主旨“老年人”依法依规享有劳动社养老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休信息,支持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群退休养老,依法依规退出村集体组织成员行列,依法依规享有劳动社劳动保险保障农民退休养老和国家给予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劳动社会退休养老保障服务,每户每月退休金350元。农村基本养老保障服务,每户每月养老金100元。坚持维护户主在家庭的主导地位,坚决打击妖魔邪祟倒反天罡不良风气。严防以美帝国商业化所形成的个人养老保险等商业模式的侵略性腐蚀。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特殊情况如下:
11、农村转型非农则每户每月养老金增加100元(水坝移民、生态移民、政策移民);
12、农村整合重组则每户每月养老金增加200元(合村并居、合村并村、合村并镇);
13、乡镇转型城镇则每户每月养老金增加300元(合村并镇、合镇并区、合镇并镇);
14、县区转型市区则每户每月养老金增加400元(合县并区、合县并市、合区并市);
15、市区转型直辖则每户每月养老金增加500元(合县并市、合区并市、合市并市)。
(七)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病有所治”,主旨“伤病人”依法依规享有保障社生命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成员伤病信息,依法依规享有保障社会服务、伤残服务、医疗服务、康养服务、卫生服务、健康服务。(生命保险缴纳金额规定每户每年365元)
(八)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葬有所管”,主旨“离世人”依法依规享有保障社生命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成员死者信息,依法依规享有保障社会服务离世人家庭抚恤金500元;安葬借贷服务,孝子借贷5万元。
(九)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灾有所赈”,主旨“受灾人”依法依规享有合作社自然保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受灾信息,依法依规享有合作社会服务受灾人家庭统计灾情、评估损失,帮助申请损失50%赈灾金。(自然保险缴纳金额规定每户每年每亩12元)
(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贫有所扶与困有所帮”,主旨“贫困人”依法依规享有村委会民政救助、联合社社会救助,建档立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贫困信息;依法依规享有村委民政救助服务,扶贫项目,帮困贷款5万元,贫困低保户每月100元,贫困五保户每月200元,临时救助500元;依法依规享有村委社区联合社会救助服务,技能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以工代赈服务,慈善救助300元。
一、坚守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务必坚决秉持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这一核心原则。当地政府土地部门应以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积极主动维护榆次辖区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大权利,力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依规合法经营:积极且主动地激活和放开村委社区对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严格依循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准则,构建完备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坚决抵制恶意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径,严禁随意、任意变更土地用途,严防蓄意破坏农业和农村综合生产能力以及生态环境,达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运用。
三、守护养老权益:主动维护因政府征地致使的土地流转、各类项目建设、合村并居等工作中受影响农民的养老权益。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力度,构建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失地农民能够获取应有的养老待遇。
四、践行民生政策:实施好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等民生福祉政策。持续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构建完备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察觉并化解与集体土地相关的矛盾纠纷。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目标,有力有效维护好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因情施策因地制宜:在各类项目用地规划、区划地域管理、合村并居等政府工作中,应注重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因地而立的精准施策方法。深入探究榆次区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土地规划与土地开发政策。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的,使之与地方特色、区位优势相适应的行业发展、产业开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等需求相适配,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优化结构需求:主动优化涉农和非农大宗商品以及机械装备设施设备资源化配置以及物流枢纽建设项目的结构需求。加强对市场需求的分析与预测,引导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汇聚。构建健全资源配置和物流枢纽建设的评估机制,提升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七、服务国家战略:积极主动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国建设和落实“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重大战略项目布局,实施“强国战略系列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重大国家战略腹地建设项目布局,贡献榆次力量。加强与国家战略的衔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项目资金,为榆次区的发展创造更多有利契机。
八、营造优良环境:维护其“失地农民享有老有所养失地保险保障基本养老民生福祉权益”,营造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农村舆论氛围和良好生存环境。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基层社会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为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梦而贡献榆次力量。
九、缔造生存环境: 秉持因地制宜、因地而立原则,普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奠定构筑基层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坚实基础。
十、创造社会环境: 秉持福泽民生、经世济民原则,普及“基层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工作,推进新质生产力工作,支持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工作。
为了能够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更加清晰理解“三权分置”制度框架运行机制建立的好处,特制定本章管理办法,专门用于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管理办法》的解释。
一、村民委员会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拥有对本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法定责任主体单位。
二、村民委员会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拥有对本村土地资源的承包权法定责任主体单位。
三、村民委员会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拥有对本村土地资源的经营权法定责任主体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拥有对本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单位。
五、村民委员会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本村土地资源进行承包和经营的法定责任主体,但是无权对本村土地资源直接进行买卖、流转、交易,当地政府按征地流程开展征地的除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享有和获得对本村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法定责任权利主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享有和获得对本村土地资源的承包权法定责任权利主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享有和获得对本村土地资源的经营权法定责任权利主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享有对本村土地资源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谋生的法定责任权利主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开展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租赁、流转、交易等经济活动中获取谋生利益,但是无权将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流转和交易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及个人。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将依法获得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租赁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获取谋生利益,前提条件是不能将土地的用途随意改变。
七、依法依规开展经济活动,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的精心指导协调推进下行进。
八、坚持以没有土地就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这个“硬道理”,贯穿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始终。
九、坚持以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就没有基政这个“牛鼻子”,贯穿对农村土地治理工作的始终。
一、宅基地的分配始终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其涵盖范围包含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确保每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理的范围内拥有满足居住需求的宅基地,实现居有定所。
二、宅基地的审批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将审批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设定为半亩地。这项明确的用地标准旨在规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流程,保障每宗土地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三、宅基地的权益坚持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权益。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确保其不受非法侵害。
四、宅基地的管理坚持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有助于促进农村家丁兴旺和婚育文化发展。这项举措符合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期望,通过合理有效的宗地管理,为农村家庭创造更稳定、更理想的生存环境。
五、宅基地的规范坚持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能够营造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良好景象。规范的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六、 宅基地的使用坚持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不限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易。这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宗地产权登记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和交易,规定的再次明确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七、 宅基地的规划坚持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有利于人居环境改善和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文化生活建筑传承与发扬光大。科学合理的规划能够使农村呈现出美观、宜居的风貌,传承和发展优秀的建筑文化。
八、宅基地的规定坚持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比如,严禁宅基地上随意搭建厂房、库房、车间等非人居住所需要的建筑物,严格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居住属性和保障农村宗地的合理使用权。
九、宅基地归属村集体所有,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无权侵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利。除非因政府征地需要且通过合法程序,才能够形成对农村宅基地的有偿征收、征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合理的土地流转失地补偿,从而实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利。
十、在实施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合镇并区、合区并城、三镇一区、六镇一区、五区一城等区划项目和基建项目、开发项目工作过程中,相关村委社区应及时、全面掌握其管辖区内的宅基地、承包地、经营地和其它经济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对于出现的一般性矛盾纠纷问题,应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及时调解处理,助力乡村人居环境的优化。这是深层次改革下提升乡村生活品质、推进农业农村在强国建设中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宜人的重要战略举措,有助于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十一、村委社区实施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布局,有利于保护耕地,能够为“藏粮于地”重大战略,提供充足的生产利用空间。科学的规划能够在保障农民居有定所需求的同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农业生产用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二、若因政府征地扶持农业综合体、农业合作体和其它需求体的项目建设、合村并居的,政府征地工作导致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变动的,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民生政策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协助村民办理相关手续,切切实实保障失地农民能够享有老有所养的合法权益。这一保障措施体现了政府对农民权益的关怀和维护,确保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民的生活能够得到妥善安排。
十三、若村委社区、乡镇党委政府未能有效处理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问责机制和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切实保障改革举措在基层村委社区、乡镇党委政府层面有效实施。通过严格的问责制度,督促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解决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所在地村委社区提出相关申请
一、经村委社区深入调查了解,经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要经过乡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实,再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利规划许可指标。这一系列严谨的流程旨在为了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合理,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等要求。
二、权利申请过程中,村委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政策的解释指导工作。对于简单的疑问和小矛盾、小纠纷,要及时在村委社区层面予以解决。以高效贴心的服务,让村民能够清晰了解政策,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问题。
三、若遇到复杂问题,应及时推送至当地乡镇党委政府部门。确保“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等措施得以切实执行,从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通过明确责任和流程,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四、这一过程要与深层次改革中正确理解农业农村在强国建设中的尤为重要性,把美丽乡村、宜居乡村、宜业乡村、和美乡村的有序性、合乎性等要求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改革为契机,不断优化宅基地申请管制措施,因地制宜、因地施策、精准实施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五、实施严格的审批流程,有助于防止因宅基地的使用权分配导致恶意侵占耕地行为的出现,这是有力保障“藏粮于地”战略的安全实施。严格的审批流程是对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措施,这也是确保农业生产的基础不受破坏重要举措。
六、若因政府征地、各类项目用地、合村并居等政府工作导致村民失去原有宅基地应该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民生福祉政策,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应该主动协助村民办理其相关手续,切实维护好农民基本养老权益。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七、若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审批等环节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政府应当按照问责机制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改革进程中的公平公正。通过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取得过程合法、规范、透明。
八、支持一户多子家庭因子嗣婚姻需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村委社区提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利申请。对于此类特殊情况,应在保障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支持,以满足农村家庭的实际需求。
一、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增添附属设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和对人居环境及丰富文化生活的需求。通过合理的建设,打造舒适、温馨的居住空间,提升生活品质。
二、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定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宅基地及房屋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实现收入的增加和促进乡村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宅基地潜在价值,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三、可以在深层次改革中充分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及要素的流通,积极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是实现家丁兴旺的具体体现。以宅基地合理使用和流转交易为切入点,带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四、在合村并居等政府工作推进时,村委社区要切实监督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对于因宅基地使用权利产生的邻里矛盾纠纷等问题,应该及时介入调解,应当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若村委社区监管不力,导致宅基地滥用等问题影响乡村风貌和乡村发展的,将依据问责机制追究其责任,切切实实保障改革成果惠及乡村。同时,这也是间接维护了其耕地资源,为“藏粮于地”创造良好条件。通过严格的监管和问责,确保宅基地的使用合法、合规、有益。
六、若因政府征地、项目建设、合村并居等情况导致村民宅基地流转等情况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民生政策条件,村委社区要及时主动告知村民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征程中无后顾之忧。
一、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不得单独转让、抵押,然而,在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可随地上房屋一并转让给有宅基地需求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此规定旨在保障宅基地的使用权益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各方利益的框架内流转和交易。
二、权利人严禁擅自变更宅基地的基本用途,坚决杜绝在宅基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及开展非农活动。这一限制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合理使用权利,保障农村人居环境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农村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在合村并居等政府工作开展期间,村委社区应当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迅速制止或予以纠正。若遇到拒不配合的情况,应当及时推送至乡镇党委政府,务必要确保“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就能得到合理解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处理机制,维护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维护集体土地的利用秩序,这是深层次改革中严守土地红线、保障农业农村在强国建设中对土地资源安全、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必然要求。只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才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五、若因政府征地、项目用地的违规处理和因合村并居等政府工作导致村民失去宅基地并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养老民生政策条件,当地政府必须全力保障村民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老有所养民生保障福利待遇。在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若乡镇、县区党委政府权责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于违规行为监管不力、不到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其相关责任。以严格的问责机制,促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七、独女或双女或是多女家庭的应当由一个上门女娶家庭传承或继承家庭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因乡镇村社公共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宅基地的。此类征用应基于集体利益的考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因政府征地以促进国家发展的。结合国家发展需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同时也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因政府征地以促进强国建设的。强国建设进程中,合理的土地规划和资源整合是必要的,但不能忽视对三农的利益保障。
四、因政府征地以促进产业开发的。产业开发应与当地的发展规划相适应,并为当地的经济带来可持续的增长和就业机会。
五、因政府征地以促进区域发展的。区域间发展的目标是实现整体的繁荣和均衡,但是也要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平公正。
六、宅基地使用权利人消亡且无传承人和继承人的。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和交易给对宅基地有需求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宅基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当地政府有权采取收回措施以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的秩序。
八、在处理宅基地收回事宜时,特别是在合村并居等工作背景下,村委社区要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方式,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九、对于村民的合理诉求应及时予以解决,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处理,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的基层人权社会保障目的。通过建立有效诉求处理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十、保障乡村的公共利益和健康发展,这与深层次改革全面推进强国建设中保障公共利益、促进乡村协调发展的理念高度一致。通过合理的宅基地收回和管理,推动乡村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十一、收回闲置或违规使用的宅基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重新整合及利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可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十二、若因政府征地、项目建设、合村并居等工作中导致农民宅基地被收回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政策条件,村委社区要积极主动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基本养老权益得到保障。在工作推进中,要充分体现政府的关怀和责任与义务。
十三、若在收回过程中存在损害三农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问责机制进行严肃处理。以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宅基地收回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责任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分配给成员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二、分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人口数量分包到户给成员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三、村委社区要全面了解责任田承包情况,对于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如信息登记错误等,在村委社区层面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
四、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推动乡村产业振兴,这是深层次改革中稳固农业基础、推进农业强国建设、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的关键环节。
五、在实施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合镇并区过程中,若因政府征地、农业综合体、农业合作体等项目建设导致村民失去部分或全部责任田,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养老政策条件的,要及时协助村民办理相关手续。
六、若村委社区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影响到农民的承包权益和农业生产经营权益的,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农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相应挽回损失。
七、在进行农业大宗商品和农机装备设备资源化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耕地承包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
一、承包方案应当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会议同意会议记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承包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村委社区要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对于本村成员的疑问和小分歧及时解答和协调,若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等复杂问题,应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确保“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
三、维护公平正义和农业生产秩序,推进深层次改革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国建设中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农业有序发展。
四、实施合理的承包方案有助于稳定耕地承包关系,同时也能够为“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等粮食安全保障方面,提供其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等需求。
五、若因政府征地、各类项目用地、合村并居等工作导致部分成员家庭失去耕地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民生福祉政策条件的,应当及时保障其养老权益。
六、若相关部门在方案审核和备案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问责机制进行严肃处理并纠正错误行为。
七、在推进合村并居等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耕地承包方案进行合理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归村集体所有的租赁地经营权。
九、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责任田与分包地权利是依法依规获得的承包权与经营权。
第十三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一、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在承包期内,可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租赁(转包)、入股、合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助力乡村经济振兴。
二、这是深层次改革中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在农业强国建设中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集中资源实施“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战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村委社区要关注土地流转动态,对于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简单纠纷,如租金支付延迟等,及时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
四、若村委社区对土地流转监管不力,导致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将依据问责机制进行处理。
五、若因政府征地、项目建设、合村并居等情况导致土地流转等情况使村民失去对土地的长期控制权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养老政策条件的,及时告知村民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在农业大宗商品和农机装备设备资源化配置物流枢纽建设过程中,考虑土地流转情况,保障物流枢纽与农业生产的有效衔接。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收回承包方依法获得土地经营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村委社区要加强对耕地使用的监督,发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及时推送乡镇党委政府,保证“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
四、守护农村耕地红线,这是深层次改革中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强国建设以及落实“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战略的核心要求。
五、鼓励承包方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为“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战略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
六、若因政府征地、项目用地导致耕地被破坏等原因使村民失去耕地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养老政策条件的,要保障其能够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
八、在合村并居等工作中,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合理规划,防止耕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九、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严禁发包方和承包方随意改变其耕地用途,另有法规依据的除外。
一、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二、在承包期届满前后,村委社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性咨询和小问题,应当在村委社区及时解决。
三、若涉及大规模土地调整等重大事项,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部门处理,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
四、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深化改革下的乡村长期稳定发展、持续推进“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战略奠定基础。
五、若因政府征地、项目建设、合村并居等工作导致在土地调整过程中村民失去耕地且符合农村失地保险保障农民基本养老政策条件的,要协助其办理失地保险相关事宜。
六、若在政策宣传和解释过程中出现误导农民等情况,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在农业大宗商品和农机装备设备资源化配置物流枢纽建设中,根据耕地承包期限等情况进行合理规划,保障物流枢纽的长期稳定运行。
八、农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00亩的,根据规划项目用地实际需求,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选择开展土地征用方式与期限,解决农业项目用地需求。
九、农业项目用地面积小于200亩的,根据规划项目用地实际需求,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选着项目使用土地方式与期限,解决农业项目用地需求。
十、非专门用于种植、养殖规划项目使用土地流转期限按照统一规定的五十年作为用地准则,若专门用于种植或养殖规划项目使用土地的租赁承包经营期限按照统一规定的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作为用地准则。
一、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榆次区本村集体成员享有对本集体闲置土地资源的经营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旨在充分调动村集体成员的积极性,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闲置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中,为乡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二、村集体成员作为土地的直接关联者,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情感和独特的认知。他们更了解本地的风土人情和发展需求,因此在租赁村集体或村民闲置地时,能够更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乡村发展的决策。
三、权利的赋予也是对村集体成员土地权益的一种保障和拓展,让他们有更多机会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
一、租赁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责任田、租赁田)、林地(经济林、自然林、深山林)、草地(草原、公园)、山地(矿山、荒山、名山)、水地(池塘、湖泊、河道、河渠、河滩、岛屿、江坝、水坝)、沙地(沙漠、沙滩、沙丘)、建设用地(闲置地、荒地、荒坡、荒滩)和用于办公或生产、加工、仓储的地房资源。
二、闲置地是指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资源,具体包括废弃的建设用地和长期撂荒的耕地、杂草丛生的荒地、植被稀少的荒坡、泥沙淤积的荒滩等。
三、村委社区应承担起全面清查本区域内闲置地底数的重要职责,通过实地勘察、走访调研等方式,建立详细准确的租赁地与闲置地台账。台账中要清晰记录租赁地与闲置地详细位置、面积、地类、现状等关键信息。
四、对于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闲置地,要进行分类评估,明确其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和方向。对于租赁过程中出现的小误会和简单矛盾,村委社区要及时介入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维护良好的租赁、承包及经营秩序。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上门女婿家庭户主或女子未嫁家庭户主或丧偶无男性家庭户主,依据《妇女权益法》有权享有权属集体所有分包地、租赁地、闲置地、建设用地的承包权、经营权等平等权益。
一、村集体成员在有租赁闲置地的意向时,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详细说明租赁目的,是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养殖,还是进行乡村旅游开发等。
二、同时,要明确租赁期限的预期,是短期租赁以进行试验性项目,还是长期租赁进行大规模的产业布局。
三、此外,还需清晰阐述租金的支付方式,例如是一次性全额支付、分期按年支付还是其他约定的方式。
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租赁申请后,双方应着手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确保双方对租赁时长有清晰的认知。
二、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要具体明确,包括每次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时间节点以及支付渠道等细节。
四、双方权利义务应一一列出,如村集体提供的服务和支持,承租人的使用规范和维护责任等。
五、违约责任要清晰界定,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相应的赔偿方式和额度做出明确规定。
六、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村委社区要积极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双方完善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的小争议,在村委社区协调解决;若遇到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纠纷,及时推送乡镇党委政府,确保合同签订合法合规与公平公正。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依法享有对租赁地与闲置地的经营和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支配和管理。
二、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对闲置地进行开发利用。例如,发展特色农业种植,引进高附加值的农作物品种;开展生态养殖,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打造休闲农业园区,提供农事体验、农产品采摘等服务;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民宿、农家乐等设施。
三、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多赢。
一、村委社区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承租人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土地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等。
二、对于使用过程中的小问题,如承租人临时改变土地使用方式,但是未对土地造成实质性损害和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村委社区应及时与承租人沟通,指出问题并要求整改。
三、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保障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做好监督检查的记录和档案管理,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一、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确保土地使用的稳定性和计划性。
二、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变更,应提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新的用途规划。
三、承租人变更申请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还需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变更手续。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承租人方可按照新的用途使用土地。
一、承租人在开发利用租赁地或闲置地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规划和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二、承租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如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布局,减少对植被和土壤的破坏;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三、承租人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不得破坏土地原有的生态系统。要注重生态修复和保护,实现土地开发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一、承租人在租赁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尊重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二、严禁在租赁承包经营土地上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非法占用、非法转让、破坏土地生态等行为。
三、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土地损害或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承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村集体和其他成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村委社区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确保及时发现承租人的违规行为。
二、村委社区如果发现承租人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村委社区要及时推送乡镇党委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坚决保证“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就能得到妥善处理。
一、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在此之前,承租人应当提前做好场地清理和做好土地返还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清理场地内的建筑物、附着物和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
三、承租人返还土地时,要确保土地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一、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续租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续租的意愿、租赁期限和用途等内容。
二、双方重新协商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土地价值增长等因素,确保协商结果公平合理。
三、签订续租合同后,应当按照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处理租赁终止和续租问题时,村委社区要积极协调,对于一般性的续租分歧在村委社区解决;若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等情况,及时推送乡镇党委政府处理,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
一、乡镇产权登记服务中心承担着服务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登记确权的重要职责。通过严谨且规范的产权登记流程,能够清晰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权属关系,并为符合条件的土地颁发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这一举措意义重大,不仅为土地的流转和交易提供了坚实且合法的依据,为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奠定了基础,尤其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产权登记能够为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有助于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体系,提升农村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明确的产权登记有助于减少土地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能够创造宜居宜业的生产生活生存环境。
一、产权登记工作应当始终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每一个登记环节都合法合规;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愿,不强制、不干预;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申请登记的农民,保障登记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原则要求登记工作要严格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产权登记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自愿原则强调尊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主体成员的自主意愿,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进行产权登记。
四、公开原则意味着将登记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包括土地的权属状况、产权登记流程、办理结果等,增加透明度。
五、公正原则要求在登记过程中,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保障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六、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这需要在登记过程中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关键信息进行精确采集和整理。村委社区需要积极协助做好产权登记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和流程。
七、对于村民在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简单疑问,应当在村委社区层面及时、耐心地进行解答。如果遇到登记信息存在重大争议等复杂问题,务必在第一时间推送乡镇党委政府,坚决保证“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维护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土地流转交易机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服务平台,在整个流转和交易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涵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签订、资金监管等多个关键环节。其通过专业的服务和规范的操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渠道,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二、信息发布环节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全面和及时,为交易双方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三、交易撮合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土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匹配交易双方。
四、合同签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村委社区应当密切关注土地流转交易动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信息误差等小纠纷,要迅速反应,及时协调解决,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委社区”。需要村委社区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二、对于因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方面产生的小纠纷,村委社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解。
三、而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纠纷,必须果断上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处理,坚决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通过建立健全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土地流转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农村集体土地通过乡镇产权登记服务机构和土地流转交易机构所形成的有证价值交易,战略意义重大。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激活农民财产资源是国家重大战略举措。这一重大战略举措,既顺应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需求,也形成了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和深化土地改革的红利和释放。
二、产权登记对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它不仅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问题,还能够为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提供其有力的支撑,也能够为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因土地流转所形成的有证价值交易,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流转交易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的交易模式,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通过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吸引更多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农业领域,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规模化经营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能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能让农民在土地流转和交易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五、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强大的助力作用。能够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也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更能为乡村的繁荣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方案一: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此证书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为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流转提供了权威依据。
二、方案二: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分包地承包权证书》。此证书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方案三: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地经营权证书》。此证书保障了土地开发与项目用地需要,针对特定土地开发项目需要,保障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地方政府征地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流转的唯一合法途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使用有偿方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流转交易办法解决项目用地需求问题。这里需要明确政府征地只能通过项目用地需求进行征地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而开展政府征地储备工作,应当构建其常态化的土地开发和产权登记运行机制服务体系,保障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时、动态、权威、有效,确保项目用地市场持续、稳定、循环、健康发展。
一、村委社区要积极主动地宣传其重要意义,采用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让村民深刻理解这一政策带来的诸多好处。
二、可以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广泛传播相关政策和信息。
三、对于村民的一般性疑问和误解,要在村委社区层面认真细致地进行解答和澄清。若遇到涉及政策解读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推送乡镇党委政府,由专业人员进行权威性解读,确保“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
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让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得以顺利实施,为农村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用途及布局,积极统筹推进区委、中央、省委、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及规划和区划相关要求,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土地管理宏观举措。
一、确定山西中部城市群选址符合: 国内循环为主和国际循环为辅的国内国际双重循环发展战略要求,宏观指向、趋势导向、货币流向的总体规划意愿方向要求。
二、根据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禀赋,积极推动以陆航经济为主题的中心枢纽和沿线枢纽城市建设规划: “五区一城中心枢纽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点带面沿线枢纽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布局”。
三、确立重大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实施强国战略系列主体功能区“三镇一区”分布式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规划项目,奠定节约集约精准用地基础。
(一)环城轨道交通需要以工笔画蓝图路线圈定城市发展空间,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区、晋源区、小店区。利于强国战略系列城市群、城市核、功能区、专业镇、重大国家战略腹地建设等规划。
(二)普铁轨运城际铁路东站(榆次站)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区。利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一带一路、经贸往来、交通强国、陆海联通、陆航经济等规划。
(三)普铁轨运城际铁路西站(晋源站)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晋源区。利于交通强国铁路先行等规划。
(四)晋中国际航空(榆次机场)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区。利于航天强国、交通强国、低空经济等规划。
(五)中国铁路装备(榆次基地)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区。利于交通强国铁路装备制造、陆航经济等规划。
(六)强国战略系列主体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规划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晋源、小店、太谷、祁县、清徐。利于强国战略、强国建设规划。
(七)人工河、护城河,规划潇河,东至西直线公里,南至北直线公里,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小店、清徐。突出重点,雨污分流和灌溉系统同步实现。
7、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及功能区产业集群专业镇项目用地主要涉及榆次、清徐、太谷、祁县、平遥、介休、孝义、汾阳、文水、交城、清徐。
五、重点支持规划布局: 股权财政合作投资项目,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保民生、促就业、增福祉,重点支持规划布局社会服务业产业集群和创新创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审批服务。
榆次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着管辖区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改革整体规划的关键职责。
一、榆次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宏观框架,确保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能够顺利实施,保障强国战略系列建设项目、基础建设项目、行业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需要,提供高效便捷的项目用地审批服务。
二、严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控制线,全力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高效利用。
三、在规划进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深入考量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保障农业发展的切实需求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实地调研和详尽的数据分析,精细掌握农村土地的现存状态和潜在价值,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手段,精确无误划分出各类土地的用途。
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务必严格遵循国家设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坚定不移地确保其数量的稳定不减少、质量的持续不降低。与此同时,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为农村地区的生态系统构筑坚实有效的保护屏障。
五、积极主动地推动农村土地的多功能开发与利用,在稳固保障农业生产的基础之上,合理统筹规划农村建设用地,为农村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配套提供充裕且适宜的空间。
六、乡镇党委政府需要积极协同配合上级部门,切实做好规划工作的广泛宣传与深入解释。
七、针对村民的简单疑问和细微不满,要在乡镇政府层面耐心沟通、妥善解决,力求做到“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
八、通过精心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规范张贴公告、细致上门走访等多元形式,向村民全面且详细地解读规划的核心目标、深远意义和具体内容,彻底消除村民内心的疑虑和误解。
九、对于村民提出的合理建议和真切诉求,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馈,为规划的优化完善提供有力参考。
第三十八条、榆次区人民政府肩负着管辖区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社区的具体行政区域划分、下辖地名管理、基层政权管理、基础设施配套等重要职权责任。
一、严格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合理有序安排农民生活据点和农业生产用地、农村经济建设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促进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保护农村宜居宜业生态环境。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有效方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全面了解村民对于村庄发展的殷切期望和实际需求,确保规划符合村民的切实利益。
三、紧密结合当地独特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深厚的历史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地量身定制合村并居、合村并镇、合镇并区、合区并城等规划方案。尤其注重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精心塑造彰显地域特色的独特乡村风貌。
四、持续加强对村民生活据点规划管理,积极引导村民合理规划建房,坚决避免无序扩张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发生。同时,对农业生产用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五、在区划工作推进过程中,对于村民提出的细微建议和小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要迅速及时反馈和处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和大规模区划变更等复杂问题,务必要谨慎对待、周全处理。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村民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迅速地回应村民的关切和诉求。对重大问题,要组织权威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和公开公示。
一、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凝聚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持续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规划、区划工作的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和区划的精准执行。
二、构建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处直接管理的农联、农合、农信、农贸、农科五套办公体制机制,成立乡镇社会主义参事会,定期组织召开参事会议,共同深入研究解决规划、区划工作中的重大关键问题。
三、清晰明确县级以上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不断强化信息共享和高效沟通协作,构筑紧密有序的工作闭环。例如:
(一)发展发改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政府、创业、企业投资开发项目准入审批服务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土地用途的管制和规划项目用地许可审批服务工作。
(三)城乡建设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许可和规划许可项目的建设许可审批服务工作。
四、大力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规划、区划工作的严格监督检查,构建常态化的严密巡查机制,及时敏锐地发现问题和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的体制机制。灵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先进技术手段,显著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精度。
五、乡镇党委政府要扎实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细微偏差和小问题,迅速及时地纠正和妥善解决;若遭遇重大违规等严峻情况,即刻上报上级部门获取解决方案,保证“大事不出乡镇党委政府”。建立专业化的乡镇层面监督管理队伍“农村执法大队”,加强对规划、区划执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和严密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果断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违规情况,要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全力配合做好深入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在榆次区农村,宅基地与房产的继承及权属纠纷较为常见。比如,老人去世后未留下清晰明确的遗嘱,导致宅基地与房产的传承或继承分配界限模糊,容易引发子女间与亲属间的激烈争执与矛盾纠纷问题。
二、在农村部分家庭由于复杂的亲属关系或复杂的历史背景原因,使得宅基地和房产的传承或继承权益难以清晰梳理和准确界定。
三、历史遗留问题也时有出现,如在宗地使用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历经多次被侵权、房产多次转手但相关权益未得到妥善处理和明确规范、购买村集体宅院凭据遗失又被侵权等历史遗留问题,为后续的传承或继承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
一、当此类纠纷发生时,村委社区应首先介入调解。积极收集户籍、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依据村规民约和法律规定,对相对简单的传承或继承及权属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二、对于兄弟姐妹间因传承或继承比例产生的较小争议,村委社区应组织各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亲情关系和法律条文,促使各方达成合理且满意的解决方案。
(七)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成员,无权传承或继承本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三、若纠纷情况复杂,涉及多代传承、产权不明且传承人和继承人诉求差异巨大等重大利益冲突,村委社区应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深入调查纠纷详情,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全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侵权人意愿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权利人诉求并选着相关民事调解程序进行处理。
(二)侵权人不愿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 进行处理。
(三)侵权人拒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并且侵权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刑法》进行处理。
一、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与房产权属不一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比如:自家地上是他家的房子,他家的房子在自家的地上。
二、造成这种纠纷的原因多样。早期土地规划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致使部分村民在建房时导致盲目侵权或恶意侵权行为。
三、房屋建设审批流程不够严格规范,一些违规建设的房屋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处理,是导致农村众多地和房不能同权的矛盾、纠纷问题主要原因之一。
四、私下的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只关注房屋本身的交易,忽视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服务与变更服务的尤为重要性。
五、当然,也有很多矛盾纠纷是因恶意侵权、故意霸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侵权纠纷。
一、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县区政府的土地部门是负责维护宗地的使用权利权责主体,住建部门则是负责维护房产归属权利的权责主体。
三、对于简单的协商分歧,如补偿金额、地上房屋的处置方式等,村委社区应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四、若遇到涉及多宗权属争议或多处房产不清等复杂情况,村委社区应当及时联络乡镇党委政府协助处理。
一、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过程中,纠纷现象频繁出现。比如,土地流转合同条款不够清晰明确,对流转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土地用途变更等关键内容的约定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理解上产生较大偏差。
二、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合规地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肥力下降、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问题,引发发包方的强烈不满。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强迫流转、流转价格不合理等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和承包的正常秩序。
一、纠纷发生后,村委社区应率先对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因为合同条款不清晰引发的纠纷,组织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准确合理的解释和明确。
二、乡镇政府应针对土地使用问题,如承包方对土地的破坏情况,需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科学评估。
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如强迫流转、流转价格不合理等,乡镇党委政府应当联合执法部门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全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积极运用村委社区服务中心构建联合社运行机制,建立公正社同时引入法务人才力量形成第三方服务体系,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实现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平公正解决矛盾和纠纷处理方案的体制。
一、在政府开展征地工作的进程中,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屡屡出现。具体表现为:失地农民普遍对既定的失地补偿标准感到不满,他们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远远不足以弥补失去土地后所造成的生活损失。例如,原本依靠土地种植获取收入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补偿款无法支撑其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二、对于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的失地保险等民生政策,在落实层面存在诸多不足。表现为政策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执行过程不够全面到位。比如,部分农民对保险的覆盖范围、领取条件和金额等关键信息了解不充分,导致实际保障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三、农民对补偿方式存在多种异议。有的希望能获得更多的安置补助,以解决短期内的生活安置问题;有的倾向于实物补偿,如住房或生产资料,而非单纯的货币形式补偿。
四、在补偿分配环节,家庭成员之间或村民小组内部常常因为补偿款的分配比例而产生激烈争议。比如,家庭成员可能就出嫁女儿是否应分得补偿款、老人的份额如何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村民小组内部可能因土地面积大小不同导致的分配不均而引发矛盾。
一、政策宣传与解释:在征地工作正式启动之前,乡镇政府和村委社区应当主动作为,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一方面,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邀请专业人员对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现场解答村民的疑问;另一方面,在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政策要点;同时,向村民发放精心制作的宣传资料,内容涵盖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补偿方式的具体形式等关键内容,确保农民对政策有全面、准确的理解,最大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
二、补偿协商与调整:当农民对补偿标准提出合理质疑时,乡镇政府应迅速响应,高效组织相关部门与农民进行深入、坦诚的协商。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产值、所处的区位优势、农民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针对补偿标准进行灵活调整。此外,为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就业、养老等多种补偿方式,并详细说明每种方式的利弊,帮助农民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三、补偿分配调解:对于补偿款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村委社区应第一时间主动介。
|